【司法覆核】兩車主擬加入Uber申汽車出租牌被拒 入稟申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11/24 13:46

最後更新: 2021/11/24 16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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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名車主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指署方錯誤詮釋《道路交通(公共服務車輛)條例》。(資料圖片)

兩名Tesla Model S車主欲加入Uber提供豪華出租汽車服務,故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牌照,惟遭署方以未能證明其服務獨特性及有市場需求為由而拒絕,上訴亦遭交通審裁處駁回。兩名車主日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,指處方錯誤詮釋《道路交通(公共服務車輛)條例》,而且違反《基本法》所保障的私有財產權及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,要求推翻審裁處決定。

申請人陳海濤(44歲)及言偉豪(34歲)(皆為譯音),兩人分別從事飲食業及任職私人司機;答辯人交通審裁處;運輸署署長亦被列為有利害關係人士。

申請人於入稟狀中指,兩人希望利用所持有的豪華私家車,即Tesla Model S電動車加入Uber成為司機,而基於本港對電召車輛的需求龐大,以及運輸署署長推出政策,吸引更多人加入出租汽車行列,申請人遂於2018年根據《 道路交通(公共服務車輛)條例 》(下稱《條例》),向署方申請出租汽車牌照。

惟署方於同年拒絕申請,交通審裁處並於2021年8月亦駁回兩人的上訴,審裁處指申請人未能符合《條例》14(3)(b)條所指,申請人欲提供的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要求。

申請人指出,署方曾公開表明要吸引更多人加入出租汽車市場,以提供豪華電召車服務,而申請人必須持有1輛車齡低於1年、車價逾40萬元的車輛,有關限制後來更放寬至車齡低於7年,以及車價逾30萬元。而兩名申請人持有的私家車車價分別為約80萬元及77.5萬元。

入稟狀又指,署方於2018年6月拒絕兩名申請人的申請時,指兩人未能提供應召紀錄,以證明其提供的服務是有需求,但事實上申請人已向署方提供證據,證明Uber的服務需求龐大,若署方要求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車輛所能提供的服務獨特性和需求,則會使沒有新司機能取得牌照, 加上申請人持有的豪華車輛已將他們與市場上其他競爭者辨別出來 ,因此署方對於《條例》的詮釋屬錯誤。

申請人又認為審裁處的裁決違反《基本法》所保障的私有財產權,及選擇職業的自由,因為《道路交通條例》52(3)條限制使用車輛載客取酬,但同一條例亦規管了出租汽車牌照的批出,使汽車持有人可不受上述限制,因此署方是否批出牌照的決定,是牽涉到車主的憲法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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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楊詠渝